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加強涉外法制建設,對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意義重大。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在中國如何適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審判面臨的重要問題。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適用規則方面,自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未對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問題未做具體規定,而做出相關規定的《民法通則》已廢止,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又該如何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相關規則?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8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就發佈第四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曾提及為了保障正確適用國際條約,將制定司法解釋,解決國際條約適用中的難點問題。當下,《解釋》的發佈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問題空白。
《解釋》共九條,體現了涉外民商事審判中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遵循的三項原則,即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尊重國際慣例原則,維護中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王淑梅表示主要從六個方面來理解《解釋》。一是明確適用國際條約的裁判依據。《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海商法、票據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單行法調整範圍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參照單行法規定”的方式適用國際條約,有效破解了涉外民商事領域適用國際條約裁判依據不足的問題。
二是明確涉多項國際條約時的適用原則。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同一爭議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際條約的情況,《解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國際條約中的適用關係條款確定應當適用的國際條約。
三是明確國際條約適用與當事人意思自治之間的關係。《解釋》第三條明確,只有在國際條約允許的範圍內,當事人才可以通過約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國際條約的適用。四是明確當事人援引尚未對中國生效的國際條約的,可以作為確定合同權利義務的依據。
《解釋》還明確了國際慣例的明示選擇適用和補缺適用問題,在第五條和第六條中規定了國際慣例的兩種適用情形。
一方面,在當事人明確選擇適用國際慣例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際慣例直接確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另一方面,在當事人沒有明確作出選擇,且中國法律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均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此外,《解釋》堅持維護中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明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適用”。
“《解釋》的制定是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提升涉外審判質效的重要保障。《解釋》對如何準確把握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條件和範圍進行了規範和指引,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裁判依據,有效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對於提升中國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擴大中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王淑梅說道。
在《解釋》落地實踐過程中,為保障《解釋》的正確執行,最高法又將採取哪些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胡方表示,《解釋》出臺後,最高人民法院將從四個方面開展工作,發佈《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彙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及其權威譯本,梳理適用條件、生效及保留情況等,保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準確適用;加強案例指導,定期發佈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典型案例,規範裁判標準;加強培訓,提高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意識和能力。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中國也逐漸申請加入多個國際條約。
具體來看,中國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領域涵蓋了國際貿易、海事海商、航空運輸、知識產權、環境保護等多個方面。國際條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29年《華沙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國際慣例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
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為例,2018年至2023年6月中國法院審結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適用該公約的案件有168宗。
此外,新聞發佈會上同步發佈了12個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典型案例,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損、船舶碰撞、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多個領域。
來源:21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