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將支付業務分為儲值帳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12月17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公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6章60條。《條例》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下稱用戶)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等支付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規定,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且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業務,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維護中國金融安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在支付業務方面,《條例》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將支付業務分為儲值帳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並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2010年以來,支付業務分為網路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隨著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方式,現有分類方式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新的分類方式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於防範監管空白;二是避免監管套利,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條例》附則明確,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近期將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做好新業務類型與原有分類方式的銜接,推動平穩過渡。
據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介紹,《條例》將防範化解風險、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擺在突出位置,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一是堅持持牌經營,嚴格准入門檻。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強化風險管理。三是加強用戶權益保障。四是依法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在用戶權益保障方面,《條例》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協議條款,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用戶資訊保護,明確資訊處理、資訊保密和資訊共用等有關要求。要求支付機構對所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合理收費。明確支付機構應當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
在加大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方面,《條例》明確,對於《條例》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有關支付機構實施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同時,明確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當前,支付機構年交易量超1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分別占中國電子支付業務總量的約八成和一成,日均備付金餘額超2萬億元,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指出,《條例》加強了對支付機構功能定位和發展的指引,大幅增強了用戶權益保護力度,在全面加強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形成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對於行業發展的重點熱點問題作出了回應,是非銀行支付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法”。
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出臺《條例》,將監管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進一步夯實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法治基礎,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穩定各方預期,激發市場活力,也有利於保障用戶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風險,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