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官網刊登了2024年第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涉及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簡稱瑞華所)及相關責任人員。
瑞華所在審計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相關執業準則的規定,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證監會指出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第一,經證監會另案查明,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虛假記載行為。
瑞華所為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江曉、邱志強、鄭龍興為相關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各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均為1981132元,共計收取5943396元。
第二,瑞華所2015年至2017年風險評估程式審計底稿顯示,銀行存款、營業收入、應收賬款、營業成本均屬於“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科目”,“舞弊導致重大錯報風險”的程度為“高”,“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為“大”。2015年營業收入、應收賬款、存貨等科目還屬於僅通過實質性程式無法應對的重大錯報風險。在2015年至2017年審計中,瑞華所確定的集團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準分別為4200萬元、5500萬元、7500萬元。
此外,瑞華所分別在對康得新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認為,瑞華所在審計康得新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相關執業準則的規定,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在相關年度審計報告上簽字註冊會計師江曉、邱志強、鄭龍興。
證監會指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一、責令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改正,沒收業務收入5943396元,並處以罰款11886792元;二、給予江曉、邱志強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三、給予鄭龍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
來源: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