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局:
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科技創新,現將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於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本通知第一、二條所稱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出版物進口單位是指:
(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究生院、圖書館。
(二)國家實驗室,國家實驗室基地。
(三)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國家大學科技園,“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科技資源共用服務平臺,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
(四)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五)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技術中心。
(七)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八)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
(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
(十)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十一)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十二)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十三)中央宣傳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
四、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實行清單管理,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五、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可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對納入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國家網路管理平臺統一管理、按照本通知免稅進口的科研儀器設備,符合科技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的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用管理有關規定的,可以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以科學研究、科技開發或教學為目的,可將免稅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配套設備用於其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或用於開展臨床實驗所需依託的其分立前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其中,大中型醫療檢測、分析儀器,限每所醫院每3年每種1臺。
六、“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印發。
七、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實施。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6年2月13日
來源:中國財政部網站